京联研〔202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与管理,鼓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3〕21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局按照一定标准和比例给予支持,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校长特别奖是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特别优异成绩、有特殊业务专长、突出贡献,为学校取得影响和声誉,在研究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各级各类研究生个人或集体。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带头人(负责人)、研究生处、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培养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发放及其他日常相关事务的管理。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审定每年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获奖名单,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等。
第五条 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带头人(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各研究方向(领域)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为主,还包括研究生导师或任课教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包括班主任)、研究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组成人数为单数,最少不能低于9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细则,评审获奖名单,申诉处理等。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是涉及研究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规则和程序要由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特别奖的申请、资格审查、公示上报、答复申诉等组织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除了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须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至少满足分类评选的条件(1)及(2)—(5)中的任意1条:
1.学术学位研究生
(1)论文类(论文级别以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本学科(本领域)发表C类(含)以上学术论文1篇。
(2)项目成果类
(项目成果以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
持有发明专利授权、植物新品种、实用新型、集成电路、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定国家标准等应用性科研成果及转化(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
取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其他科研成果(有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企业应用证明)。
(3)著作教材类
参编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撰写字数2万字以上)。
(4)奖励奖项类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竞赛项目认定参照《北京联合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京联教〔2022〕30号)及每年公布的《市级及以上研究生学科竞赛奖励认定项目》)。
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类
参加国际国内相关领域学术会议一次以上并宣读学术论文或发言。
2.专业学位研究生
(1)论文类(论文级别以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本学科(本领域)发表D类(含)以上学术论文1篇。
(2)项目成果类(项目成果以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委办局级及以上课题或企业横向课题。
持有发明专利授权、植物新品种、实用新型、集成电路、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定国家标准等应用性科研成果及转化(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
取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其他科研成果(有实际经济效益转化证明)。
(3)著作教材类
参编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撰写字数1万字以上)。
(4)奖励奖项类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竞赛项目认定参照《北京联合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京联教〔2022〕30号)及每年公布的《市级及以上研究生学科竞赛奖励认定项目》)。
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社会实践类
专业实践经历丰富,学年内参与过企业实践活动且表现优异(以实践总结报告和企业证明为准)。
注:以上所涉及的论文、项目、成果的署名单位均应为北京联合大学。
第八条 申请校长特别奖可以是个人或集体,需符合以下参评条件之一:
(一)参加重大科技、文化交流竞赛等科技创新活动有突出贡献。学术、技术和创新成果突出,在研究生中有表率作用。
(二)对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在专业实践或其它方面有优异表现、成绩突出,在业界产生重要影响,为学校取得良好社会声誉。
第九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在职;
(二)联合培养;
(三)休学;
(四)参评年度内未按规定时间注册;
(五)超过规定学制学习年限;
(六)参评年度内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补考、重考;
(七)有学术诚信问题和不端行为;
(八)参评年度内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九)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或自愿放弃申请;
(十)其他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的情况。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奖助标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制定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市教委每年下达的名额执行,按照上级规定的奖金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按上级文件精神与要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60%。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的60%。
第十三条 校长特别奖根据每年实际申请情况确定名额,奖励标准动态调整。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特别奖评选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9—10月进行。按照“学校通知、硕士学位授权点公示评定细则、个人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点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宁缺毋滥。
(二)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提交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经导师核实及推荐,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三)各硕士学位授权点根据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和比例,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等级。获奖名单要在培养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各培养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提交至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获奖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个人申请材料和支撑材料。
(一)上一年度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已用过的科研成果和奖励不能重复申请。材料时限截至学校下发申报通知的当日;有关科研成果发表、出版以及相关奖励的取得时间必须是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
(二)同一年度中,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校长特别奖,但评价项目中的科研成果部分不能重复使用,即同一科研成果不能同时用于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校长特别奖。
(三)参加各类竞赛,必须是由各级官方机构、学校党政机关和部门组织的全国、全省、全校范围的正规竞赛,具体参照《北京联合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京联教〔2022〕30号)及每年公布的《市级及以上研究生学科竞赛奖励认定项目》执行。不包括由民间团体、学生组织自行组织的各类比赛。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要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上诉,由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评审委员会复议或校领导小组做最终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获国家奖学金情况证明记入研究生本人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视其造成的影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如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程序等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属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凡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学校和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的其它奖励以及学校的助教、助研和助管“三助”津贴等奖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京联研〔2021〕9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